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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更新于: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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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说明:1.在一年内按月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月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3.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次月15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5.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6.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来自 <http://zwfw.hunan.gov.cn/hnvirtualhall/serviceguide/jsp/serviceguideck.jsp?approve_id=40667&type=xndtbm&dghy=#al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