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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与退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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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规则

13.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具体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1、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2、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 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

金的, 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六)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规则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节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前款第(一)项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加*st后,首个会计年度仍然符合加*st条件的,则退市。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14.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 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
风险警示;
(六) 因不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规范类退市

14.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2 本规则第 14.4.1 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14.4.3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 及前述重大缺陷是否改正,由本所上市委员会予以认定。
上市公司因第 14.4.1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裁定已生效;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重大违法退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当日,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停牌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当日及时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场公告。可能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应当继续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未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将在上市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场公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上市委员会在审议期间,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十五个交易日的期限内。公司、相关中介机构未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材料的,上市委员会继续审议。
上市委员会经初步审核认为,拟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本所在五个交易曰内,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上市委员会经初步审核认为,不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